“友阿”商标引发侵权官司?
“友阿”二字,因为“友谊阿波罗”的缘故,长沙市民对此耳熟能详。但也因为这两个字,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了被告—昨日,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,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。
“友阿”商标引发官司
索俪榕系河北省邯郸市人,昨日并未出庭。
她起诉称,其于2006年12月7日经核准注册“友阿”商标,依法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。“拿到商标证后,我计划在全国各地开设连锁超市。后经长沙加盟商提醒得知,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其旗下商场分别使用‘友阿百货’、‘友阿电器’、‘友阿奥特莱斯’、‘友阿春天’字号,并在其APP应用上使用‘友阿微购’、‘玩购友阿’字样,在其股票上使用‘友阿股份’的简称。”索俪榕认为,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因此,索俪榕请求法院判令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,立即拆除其店面中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、销毁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及宣传,立即停止“友阿”用于网络购物、股票简称及广告宣传活动,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注册“友阿”是因为小名
据原告律师介绍,索俪榕目前正在筹划友阿超市公司,已经将“友阿”商标授权给山东、河北使用,去年也有湖南本土的企业签订合同使用这个商标,“作为代理人,我不清楚她的具体职业。”
庭审中,合议庭发问:“原告为什么要注册‘友阿’两个字?”“因为原告的小名叫友阿。”原告律师这样回答。“我们经调查发现,原告从2004年起就一直居住长沙,2004年开办了知识产权的代理公司和咨询公司;我们还查询到原告有在长沙市缴纳社保的记录;并且,原告还在长沙参加过专利代理人考试。”被告律师认为,既然原告在2004年就居住在长沙,其对“友谊阿波罗”、“友阿”的使用、知名度是知情的,因此“原告注册‘友阿’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注册”。
法庭将对案件择日宣判
昨日的庭审中,原被告双方就被告使用“友阿”标识的正当性问题展开正面交锋。
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,原告所诉分公司企业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使用,具有合法性;被告使用“友阿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,被告的控股股东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,“友谊阿波罗”即成为其商号,由于“友阿”被政府部门、媒体、消费者等公众广泛使用,从而成为“友谊阿波罗”公认的简称,与之形成稳定、唯一的对应关系,是百货零售业服务特有的名称。
因此,在原告2004年申请商标注册前,被告的控股股东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对“友阿”具有在先权利。被告在2004年成立后,先后承继了其控股股东的全部百货零售门店,与此同时被告也承继了其控股股东百货零售品牌;并且从标识组成要素上看,原告的注册商标与被告的标识存在较大差异,从原、被告双方标识的显著性、知名度看,不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、误认商品来源的可能,因此二者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,被告不构成侵权。
昨日上午12时,审判长宣布休庭,法庭将择日对案件进行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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